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稀土镁合金、金属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3月23日被证监会否决。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规模偏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08至10年的利润分别为659万、905万和2422万。 2、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人数比例为51.58%,比例较低。生育、医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为22.81%,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为66.67%,都差距较大。 3、2009年6月,公司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董事数量从3人变为9人,其中新董事为7人,是否不符合最近3年董事未出现重大变化?同时,聘任一半的高管人员,是否算重大变化呢? 4、公司的研发费用好像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那么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和所得税优惠有瑕疵。 5、募投资金项目投向稀土镁合金产能提升7000吨,目前该产品公司的实际产能是2500吨,产能提升比较多。而另一个主要产品镁锭2010年(占营业收入的46.16%)的产能利用率为43.94,因此公司如果募投资金不能产生效益,公司的经营情况就会出现大问题。 6、公司的探矿权证和矿产所占林地方面有瑕疵,取得白云石矿的价格(24.91万元)等方面可能有问题。 另外,因为国家在稀土、有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很多,不知道公司是否都符合这些政策。 还有,从预披露文件中没有系统地看出各个股东的关系、公司的历史沿革、公司高管和股东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是否这里面有问题呢?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3月29日
补充内容 (2013-1-25 17:50):
关于不予核准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3月23日举行2012年第21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中在采矿许可和占用林地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无法判断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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