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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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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9: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请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进行解读,这对借壳类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发表于 2012-4-9 23: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影响。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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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2: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1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 断了某些公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念想,明确告知曾经的先例无法重演

“到目前为止,有33家重组后存在巨额亏损的公司提出,由于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导致其虽然有巨额正数的资本公积,但不能弥补亏损,导致不能分红、不能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能再融资。他们提出能否修改《公司法》相关条款,能否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的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曾有一家公司在股改时采用了以上提及的方案,市场反响较大。经过多部门讨论,认为法律规定必须遵守,本次指引不是对法律的突破,也不是新的要求,而是重申和明确,后两条实际上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对前述股改中实施规避方案的公司将不予追溯,今后不应再发生此类规避行为。

《指引》的后两条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有的公司亏损之后可能连续多年不能分红,这对投资者的预期可能产生影响,比如投资者以为借壳之后新公司能够分红,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对此应该有充分风险提示。目前重组的公司对这一点的披露应该说都有,但有些隐藏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做出专门提示。这次发布后,要求公司从临时公告到定期公告都要披露。重组委也会关注对这项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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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1: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影响很大,未分配利润是负数且金额较大的ST公司,将失去壳的价值

点评

总体而言影响还是有一些的。比如有的公司为利润为负且金额过大,这种公司壳价值肯定会降低许多。有这个功夫弥补前任亏损,还不如直接IPO。不过话说回来,这样貌似可以避税啊哈。  发表于 2012-7-31 14:25
楼上,说法偏颇,只是强调借壳后存在未弥补亏损,不满足分红条件,无法进行公开融资,若借壳后公司盈利前景好,就可以弥补亏损,满足公开融资条件;另外通过非公开融资也可以解决融资问题;与壳价值无关!!  发表于 2012-4-1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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