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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每12个月增持超过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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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17: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拟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我始终不明白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如果想增持3%的,为什么一定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有谁能帮忙解释一下这一规定的用意?
发表于 2012-4-9 1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又称为“爬行率”,考察任何连续的12个月内,最低持股比例和最高持股比例,是否落2%的限制范围内。这里应该有一个增持股东的原有的比例范围,港交所是30%-50%之间,如果超过50%的股东,则不受爬行率限制。
个人理解,该制度是为了确保其他公众股东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让信息披露的更加充分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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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1: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查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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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5: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证监会的意思呢,超过30%的大股东收购啊,都要通过发要约收购申请,但后来呢,股市不好了,证监会为了鼓励大股东增持,就把收购管理办法,调整了一下,2%以内的呢,可以先收购,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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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2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明白,为什么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必须要这样规定,我的意思是大股东愿意增持股票是他自己的事,增持多少也应该由他自己决定,为什么大量增持(比如超过2%),必须要要约收购其他股东股票,大股东也是同样从集中交易系统买入,怎么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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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3: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spark 发表于 2012-4-9 22:24
还是不明白,为什么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必须要这样规定,我的意思是大股东愿意增持股票是他自己的事,增 ...

因为持股达到30%后,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就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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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3: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没有达到30%呢,每年增持为什么要有比例限制?另外,为什么达到30%以上,如果有提高持股比例,必须要要约收购?政策规定的意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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