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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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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7: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标的采取收益现值法评估,需要就对该部分标的签订三年的补偿协议(股份补偿)。对于整体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也需要出具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那么就该部分是否也需要签订补偿协议?否则盈利预测有何意义?未看到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基本上只是看到就收益法评估的部分签订三年的补偿协议(盘江股份例外)。

补充内容 (2012-4-22 18:00):
标的资产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是否属于收益法法的一种?收入权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在约定补偿时如何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利润预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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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5: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对出资资产盈利预测差距补偿,实际就是股份是否出资有瑕疵和足额的问题。上市公司是备考一年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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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只针对购买资产签订利润补偿协议。对上市公司出具的盈利预测的目的,本人理解是为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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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和你说,你可以简要理解为审计和评估的盈利预测。
评估的盈利预测是因为收益法的选择,三年盈利,部分极特殊情况下可能要被延长,需要签订补偿协议,现在基本都要求股份补偿。
审计的盈利预测和上一条无关系,仅是对外来盈利能力的判断,和财务顾问未来道歉和受到警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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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7: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重要,但是没有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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