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场、商标和核心技术等方面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模糊案例:某申请人的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中需要利用控股股东的上级单位的试验设备和资源。该单位是目前唯一能够提供上述设备和资源的单位,申请人的研发过程对控股股东的上级单位存在明显依赖;同时申请人某项技术科研成果的研究也需以另一单位的具有唯一性的科研成果为前提。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航天生物) (2)由于改制不彻底造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出现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等问题。 模糊案例:某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申请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申请人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芜湖安得物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