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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连续三年盈利记录问题【总结,强烈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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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7: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对于该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是否应自外资企业成立后起算,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理上分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也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05年《公司法》与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比较,很明显《公司法》为上位法,而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权利主体范围,此种状况应依据上位法来认定。因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遵守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记录要求。目前许多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均未满足外企成立满三年后变更的要求。比如:光讯科技(002281):035月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042月份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九阳股份(002242):054月外资增资进入,变更为合资企业,079月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景兴纸业(002067):2001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两家日本公司通过受让存量股份的形式受让公司11%的股份。20019月,景兴纸业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中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大多系设立时即为外资企业,或者在整体变更时已经以外企身份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未查到相关案例。仅有和鹰科技,082月通过外资增资及股权受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1011月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该公司已于今年取消审核,没有过会;个人认为,如果能得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目前应该不视为障碍。
发表于 2012-4-11 17: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先和当地的商务厅沟通,据说连续3年盈利还是要求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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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个总结的初衷是,企业担心,即便地方商务厅按地方规定批了,因为不完全符合95年的规定,是否有风险。呵呵。  发表于 2012-4-1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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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8: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肯定有的 各地操作都不一样 说没有用 还是要亲自试一试的
现在的情况是 即使别人都不过 你可能就过 即使别人都过 你可能也过不了
最省事的是实践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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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其实怕的就是这个。没有明确的标准,令人无所适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只有ZF最有理  发表于 2012-4-1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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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0: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所说的案例应该是没有突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营利是可以连续计算其为内资企业阶段年度的。实践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这一规定应该还是在执行的。倒是可以和主管部门沟通的是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当年可否算作其中一年。若可以,则即实质上连续两年营利了。而且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多数情况下,经过充分沟通主管部门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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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营利是可以连续计算其为内资企业阶段年度的”这个有明确规定否?还是说从95年文件中推出来的?但是从该文件中似乎推不出来。  发表于 2012-4-1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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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7: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连续计算内资企业阶段应该已是审批部门的共识,初步沟通后,认可这一作法基本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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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呵呵。其实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企业感觉没有依据就是不放心,哈哈。  发表于 2012-4-1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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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09: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问题,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手册》2008版有明确规定。转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盈利年限要求:新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95年1号令规定要连续三年盈利,此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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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5: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当地商务厅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了,证监会不会太过于纠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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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6: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案例,外资企业,成立三年,第一年亏损,然后盈利两年,不知是否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据说部分地方的商务部分已经认可这种盈利满两年的外资企业的转制申请,不知是否属实? 这种情况会里是否认可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碰到类似的案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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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4: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这是商务部的事,如果这边沟通到了,证监会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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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20: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取消此规定,建议还是和主管商务部门沟通。一般情况下,商务部门同意了,证监会不会特别纠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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