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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对于该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是否应自外资企业成立后起算,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理上分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也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05年《公司法》与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比较,很明显《公司法》为上位法,而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权利主体范围,此种状况应依据上位法来认定。因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遵守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记录要求。目前许多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均未满足外企成立满三年后变更的要求。比如:光讯科技(002281):03年5月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04年2月份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九阳股份(002242):05年4月外资增资进入,变更为合资企业,07年9月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景兴纸业(002067):2001年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两家日本公司通过受让存量股份的形式受让公司11%的股份。2001年9月,景兴纸业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中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大多系设立时即为外资企业,或者在整体变更时已经以外企身份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未查到相关案例。仅有和鹰科技,08年2月通过外资增资及股权受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10年11月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该公司已于今年取消审核,没有过会;个人认为,如果能得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目前应该不视为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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