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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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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uciferisapig 于 2012-4-13 14:06 编辑

这个问题我搜了一下论坛以前的帖子,最后好像都没有得出结论。因此在这里重新请教一下大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董事和监事,而根据《指引》的规定,只能担任董事。

请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我知道不担任监事是最为稳妥的,但是仅针对这个问题本身,是否有充足的依据?

谢谢!
发表于 2012-4-13 16: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且不论《准则》和《首发办法》的关系和效力问题,建议还是从严处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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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17: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ldg0203 发表于 2012-4-13 16:0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 ...

非常感谢你的回答,从实际操作来看,无疑会采取最为稳妥的方法,但是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我认为也是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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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8: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我认为是可以担任监事的,理由如下:
首先,《章程指引》修订于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于2002年1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施行于2006年5月17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首发办法》优于《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
其次,《首发办法》是专门针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制订的,其地位又有些类似于IPO中的“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其他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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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4: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发办法》和《治理规则》均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从效力位阶上应相同,但从颁发实施的时间上讲,同意楼上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判断。
但,从实践角度来讲,鉴于证监会的规章之间有不一致,个人认为从严宜好,不然届时可能会被抓小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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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09: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ldg0203 发表于 2012-4-13 18:32
单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我认为是可以担任监事的,理由如下:
首先,《章程指引》修订于2006年3月16日, ...

谢谢,我也是你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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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4: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正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同一层级的法规出现矛盾情况时,以新法为准。

但本论所述问题,还是稳妥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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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6: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法律上无障碍,但实际操作还是从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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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5: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要求吧,别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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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有效规定,应该从严把握。且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已具备《章程指引》的前述相关条款,故在选聘相关人员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上市公司除应遵守《章程指引》外,还应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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