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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人员组成的有限合伙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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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07: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筹划今后上市的公司,在咨询机构的辅导下,一次性成立4个有限合伙,让以下共180个自然人入股成为投资者,每个有限合伙不超过50人,有限合伙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入伙人员为: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拟上市公司、并行的其他公司的员工大约120多人,控股股东自己的亲属大约20人,最亲的为兄弟、丈人;供货商10个,大多为债转股,几十万元到300万元不等;本地的教师和公务员或者其亲属。有限合伙没有管理人、没有作私募登记,有一个GP,是实际控制人的亲属。除供应商债转股额度较大外,所有个人合伙人入股金额在10-40万元之间。请教各位:1、这样的有限合伙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合格股东?2、如果要整改规范,应当如何整改规范?

发表于 2018-3-15 09: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这么多,那你要回答好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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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0: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1、有限合伙一般来说可以作为拟上市股东,但是这种员工持股平台会穿透到最终个人,因此,你最终需要关心的是合伙企业中的每个股东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2、如果合伙企业股东都可以配合做后续的穿透核查,本身没太大问题,但是合伙企业全部股东人数别超过200人。
3、供货商作为合伙企业股东建议清除,在审核的过程中会重点关注这些供应商股东与公司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比较麻烦。
4、对于公务员持股的,建议清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务员持股,但是拟IPO还是不要去打法律擦边球。
5、如果有些关系必须要持股的话,建议让这些股东成立一个PE,然后以PE的名义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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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26 22: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想听到fushengbin先生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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