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中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条件和要求,自2018年3月23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线上填报相关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流程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作为前置的人员注册管理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首先登陆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登录入口:http://person.amac.org.cn),逐个填报本机构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情况,T+1个工作日后,机构投资管理人员信息将自动显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信息填报页面。 在此基础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模块下,填报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的其他相关信息。若符合条件,协会将在收齐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通过邮件方式告知申请机构。 二、存量业务的管理人补录相关信息事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成功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相关备案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上述模块补录相关信息。在此期间,此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仍可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及新备案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018年6月30日后此类机构仍未进行信息补录的,应当在完成信息补录工作之后,方可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新申请备案的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三、后续注意事项 按照协会2018年1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将按季度向会员机构定向推送,上述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是信用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协会再次提醒,请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机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真实准确反应本机构现有运营状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过程中,应当持续满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填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或后续违反相关规定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