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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公司法施行之前,全实物出资,无货币,未评估,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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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于 94年公司法施行之前 设立,全实物出资,无货币,实物出资也没有评估报告,这样可以吗?公司法施行之前,企业设立遵循什么办法啊?谢谢各位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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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0: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仅供参考:
1、94年设立公司适用93年公司法,无现金出资比例要求,有比例要求的是,一般情况下,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比例不超过20%.
2、置换出资+中介机构意见+政府部门确认,传统手法之一
3、评估复核+验资复核+中介机构意见+政府部门确认,传统手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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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enxingarden 于 2012-5-5 11:20 编辑

旧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的实物,……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作价。
第十二条: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如上,第十二条对评估留了口子,但货币出资是必须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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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0: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福建榕基的招股书,情况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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