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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增值-百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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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1: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胜科技对于评估增资披露:
“对于上述以股权增资事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的
文件,走访了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319 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
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
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的股本由季玲、娄霆以其各自所持合肥康恒机械
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折价认缴。因上述增资系自然人以股权
增资,并未实现收益,根据国税函[2005]319 号文的规定,在增资时点不需要履
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011 年6 月16 日,长丰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娄霆、季玲已经依法缴纳
所持有合肥康恒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评估增资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娄霆、季玲近三
年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319号文已经失效了吧,怎么还能引用?
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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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6:4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增资行为发生在该文被废止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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