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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为出资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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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2: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使用权是否可作为出资作价入股?
1、滩涂使用权;
2、海域使用权;
3、林地使用权;
4、草原使用权。
哪位同仁知道,请告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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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6: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08原题:
下列可以用来出资的是
A、质押的存单    B、抵押的房产    C、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D、水面养殖权。
E.近海使用权

怎么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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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LZ很牛,能列出这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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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7: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3、4不行,不符合公司要求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这两项资产还不能依法转让,还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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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09: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查看资料,现可肯定担保物不能出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本帖最后由 小和尚 于 2009-1-9 2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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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1: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只要能用货币估价的,都能作为出资,在此不累述。

2、依据物权法规定,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除有特别规定外,都是要支付对价给国家的。这样,评估作价就不是问题了。

综上,应该都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建议通读《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看来出题人还是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对律师来讲,也有难度。


另外,还有另一个思考的角度:只依据公司法(第27条)即可,其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而问题在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概念,这就使对“土地”范围及“使用权”范围的界定出现模糊。如“土地”是否包括海域;“使用权”是否指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依据百度的解释: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本人认为,该解释没有明显的法律瑕疵,是可以接受并在实践中运用的。
综上,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都是包含在“土地使用权”这个大范畴之内的,因此,必然可以作为出资。


本人认为第二种分析方法虽然可能会存在法律瑕疵,但较容易理解和掌握,至少应付考试是可以的,还待在实践中检验。哈哈。



关于抵押物(不动产)或质押物(动产及权利,如股权、存款单)出资问题,不必考虑太多因素和条件,其实就是最基本的考点;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抵押物出资的;而质押物则已经交由质权人保管,根本不在你手里,更不能作为出资。建议研读物权法。

如果这是08年真题,建议版主“加精”,该知识点较为重要。


还请大家多提意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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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2: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意思,本题的答案是CDE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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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查看资料,现可肯定担保物不能出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本帖最后由 小和尚 于 2009-1-9 2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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