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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578|回复: 8

[已解决]关于对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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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为拟上市企业(主板),B公司为壳公司,名下有若干房产,未实际开展经营业。A公司和B公司都受C控制。若A公司在18年上半年重组B公司,若以18-20作为报告期是否就不满足“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条件。投行新人求助~
最佳答案
2018-4-26 23:09:15
已经开展业务的予以认可;不开展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要予以认可了。
我没有猜错的话,B公司整合进来的目的,就是为了把那几套房子并进来不要交税。按照最新政策,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连契税也可以免交了。
发表于 2018-4-26 22: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B公司为壳公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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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2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4-26 22:14
B公司为壳公司是什么意思?

就是没有员工及经营性资产,只有几套商品房,但是企业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和A公司存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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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22: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公司重组,被整合进来的公司原来没有经营,仅有相同的经营范围,不影响整合以后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变化问题,不影响A公司的IPO。如果报告期重组进来的主体,其经营业绩或利润占比超过20%,需要延长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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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22: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4-26 22:31
兄弟公司重组,被整合进来的公司原来没有经营,仅有相同的经营范围,不影响整合以后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变化 ...

但是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B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就不满足前述第(二)条“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如果以18-20作为报告期,是不是就违反了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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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23: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已经开展业务的予以认可;不开展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要予以认可了。
我没有猜错的话,B公司整合进来的目的,就是为了把那几套房子并进来不要交税。按照最新政策,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连契税也可以免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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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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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7 12: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B公司在报告期初即受同一控制,则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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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1: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收入和利润的构成是否发生变化,比如50%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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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3: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之前各位所说的,我记得量化指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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