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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935|回复: 5

关于国有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与央企合作开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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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1: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ycvincent 于 2012-4-24 11:45 编辑

新人第一次发帖求教,请大神小神们多多关照

背景:
湖北某地级市国资委下属A企业(有限公司,非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某划拨土地,现已经转为出让土地(程序完备,非常干净的地),现在打算与某央企B公司合作,以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共同开发

本人的理解:
对土地价值作评估之后作价入股就搞定了

问题1:本人的理解有什么问题么?评估过程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么?
问题2:A企业的领导及国资委的领导认为该操作手法存在政策风险(或者说当地政府不允许,本人不太清楚“政策风险”和“不允许”的依据有什么),想问下这类情况如何规避政策风险?

参考案例:
之前该市国资委下属C企业与某国有企业D合作开发某地块,C以土地作价入股,但找了个由头——C对D存在债务关系(基本形成坏账了,不这么干就还不出来钱),C以未来的股份收益来偿还债务,因此规避了“政策风险”



问题3:除了以“债务”为由头,还有别的方法或路径么?(问题3与问题2差不多吧)

先谢过各位大神!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15: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呀呀,还没有回复丫,求教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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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5: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不会是招商地产吧?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之外,土地用途变更了吗?
背景不详,无法评估所谓“政策风险”。一般理解,可能是地方政府提高与央企谈判筹码的策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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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3: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河沙梦功德 发表于 2012-4-24 15:26
你说的不会是招商地产吧?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之外,土地用途变更了吗?
背景不详,无法评估所谓“政策 ...

不是招商地产,呵呵
当初的用途是什么不太清楚,可能是工业用地,现在拿出来主要还是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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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26 09:1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和此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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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2: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yusu 发表于 2012-4-26 09:18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谢谢支持,但应该是无关的,地上木有新建的建筑,原有的居民已经迁出,也是A公司支付的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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