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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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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17: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这两种事项是否是一回事?是否都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发表于 2018-5-8 22:0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一个说法肯定是特别决议事项,出处是《沪、深上市规则》。后一个说法出处是《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没标明是特别决议事项,而且还是和70%,50%,10%那一摊一般决议事项一起出现的,我觉得可以认为不是特别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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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9: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书中所言(不知是否更新),对外担保通常是股大普通决议。
(2)仅仅在“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是股大特别决议。
(3)个人理解,是立法者担心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不断操作上市公司股大通过对外担保。在对外担保额超过的公司总资产30%的情况下,操控股大普通决议通过对外担保(连续不断用这招)。如果有了这条,操作难度就大一些。。but,只能说想法是好的,现实操作起来空间是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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