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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请教合伙pe,管理合伙人为国有,是否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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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1: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合伙企业pe,管理合伙人为国有公司,按现在披露要求,管理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该pe是否应该认定为国有控股,需要划转?
根据证监会划转文件,国有股东为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国有股东。什么样的国有股东是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如何认定,是否有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规定,国有股东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有限公司)或国有持有50%以上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该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制,是否需要划转?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上述两个法规?

请教论坛各位大佬,该问题似乎很多朋友都很迷惑,请大家集思广益,深度探讨解惑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12-4-25 13: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否界定为国有,是否需要划转,需要看全部合伙人的资金性质及合伙份额。gp虽然为国有,但合伙份额很小。pe不应因gp是国有就界定为国有。一般有经验的项目,律师会要求你提供投资人股权关系材料,一直上溯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自然人。为免麻烦,建议强调pe的整体权益结构,弱化gp的管理合伙人身份。
2、如果其他合伙人的份额较大,且属国资,该合伙人应按规定进行国有股确权。
3、现在对pe的国资性质的认定,无论从法规概念、还是财务概念,没有明确的权益比例标准。
建议咨询律师。
4、另外是否划转,还看你投资时点项目的收入、资产和员工人数,这个有文。一般报材料前,券商会要求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看是否可以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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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 10 + 10
王军 + 12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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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3: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沙梦功德 发表于 2012-4-25 13:02
1、是否界定为国有,是否需要划转,需要看全部合伙人的资金性质及合伙份额。gp虽然为国有,但合伙份额很小。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在动态变化中,有增加的,有退出的,是看投资时点时合伙人的结构?还是申报前的合伙人的结构?如果投资时点合伙人中国资成分比例很高,申报前降低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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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5: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真没有碰到过。
看申报前券商和律师的意见吧。
个人理解,空间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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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6: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国资主管部门认识有过程,之前通源石油的案例,上海国资委根据资本数额中国资成分比例认定是否负有转持义务,与普通合伙人的国有成分比例无关,最新态度是国资委系统似乎不认为有限合伙企业应适用80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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