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hujun808 于 2012-5-28 11:17 编辑
深交所法律总监邱永红在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一文中也明确提及:
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应该按以下原则进行简化处理: 1、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已超过30%,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只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进行简单公告,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 具体而言,增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又继续增持的,可以仅就增持情况做简单提示性公告;增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之后又继续增持的,若其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可仅就增持情况做简单提示性公告,若其增持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已超过30%,但并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股份后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只须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而不必编制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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