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4436|回复: 7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具体运用的疑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2 15: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遇到如下问题,请大家不吝赐教: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2、某上市公司A持有B公司66%股权,现在A公司准备向C公司出售B公司的股权,C公司准备取得B公司的控股权。

3、实际情况:如果A公司向C公司一次性或在12个月内累计出售B公司的股权,导致其丧失对B公司的控股权,则根据上述规定,将适用“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为指标,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准备实施的方案:现在A公司向C公司出售B公司30%股权,B公司其他股东(并非A公司控股或控制)向C公司出售10%股权,使得C公司合计取得B公司40%的股权(达到控股目的)。A公司也并非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导致丧失B公司的控股权,根据相关指标,A公司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而可以避开“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

请问上述方案(即上市公司A与其他小股东共同出售B公司的股权,导致上市公司A丧失其对被投资企业B的控股权,达到化整为零的目的)是否可行?谢谢。


相关法条: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发表于 2012-5-3 09: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注的是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而不仅仅是股权怎么变,虽然股权变化是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重要原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6: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5-3 09:4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注的是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而不仅仅是股权怎么变,虽然股权变化是导致控制 ...

请问前辈:

按照您所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注的是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那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请问:上述的“丧失控股权”是否可以扩大解释为 “丧失控制权”?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4 08: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本意本是如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5-8 09: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失去控制权后,不合并报表,视同按全部资产计算,不要抠文字,按资产变化的实质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6: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5-4 08:47
立法本意本是如此。

非常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6: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cestic 发表于 2012-5-8 09:46
对的,失去控制权后,不合并报表,视同按全部资产计算,不要抠文字,按资产变化的实质看。

非常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0-25 12: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第十三条中的控股权指的是多大比例的股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07:09 , Processed in 1.604001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