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们注意到,已经申报的创新试点企业审核速度很快,是不是在标准、程序方面掌握的更宽松?
答:无论是一般IPO企业,还是申报试点的企业,我会一律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严把入门关,防止“病从口入”。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基于试点工作性质,对试点企业单独排队且审核速度较快,但我会初审部门和发审委相关审核工作均依法依规开展,坚持条件标准不降低,程序环节不减少,对试点企业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全方位、多维度依法进行审核,在审核的严格程度方面,较一般IPO企业要求更高。不仅要求试点企业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而且必须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尤其是要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此外,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严格督促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归位尽责,按照试点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做好试点企业尽职调查和质量把关工作。我会将不断加强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对相关工作中出现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2、问:近期媒体对创新企业上市报道较多,有的观点较为乐观,对相关企业估值有许多评论和猜测,请问证监会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答:试点企业能否被市场接受、被投资者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上市后长期持续的业绩表现,取决于公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尤其取决于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合理的估值定价是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的基础,更是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发行价格如果定在不合理高位,将可能导致上市后破发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创新试点企业的形象,损害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利益。
创新企业存在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加之A股历来有炒作新股、炒作题材的情形,创新企业上市初期可能出现被炒高之后出现较大幅度回落的风险。近期,境内外市场均有类似案例,不少投资者蒙受损失。
因此,我会特别提醒境内投资者要充分认清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谨慎参与试点企业的投资,不要跟风炒作、盲目追高,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会已对创新试点企业发行定价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二是要求机构投资者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