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9580|回复: 7

[已解决]【求教】同一控制下国企吸收合并国资交易限制、注册资本/股权折算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6-29 14: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遇到一个问题,请教一下各位大佬:

M(吸收方)股东为A;N(被吸收方)股东为A、B、C,其中A绝对控股,且B、C股东均为A,穿透后实际控制人为某国资委。

现M拟吸收合并N,M作为存续企业而N注销。

1.国企间吸收合并,是属于国企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产权交易”还是“资产交易”模式?

2.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吸收方、被吸收方最近一级共同出资人为国有控股公司A,是否满足《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集团内部重组合并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条件?是否满足该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集团内部重组合并可不评估而采用审计净资产值确定交易价格?

3.现集团要求被吸收方股东B、C出局,即新存续企业M股东仅A。这一交易模式可否?B、C股权投资部分如何处理?如果可以,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各方协议确认低于M、N原注册资本之和的资本值即可?如果不可以,如何折算A、B、C的股权比例?

4.被吸收方N存一项股权投资,事实上系代某民营企业持股,未实际出资,资产负债表并未显示该项股权投资。现集团要求提前处理,能否协议转让?会否违反国资交易规定?

望各位大佬不吝赐教,先行谢过。
最佳答案
2018-6-29 16:30:43
我读背景的意思是A是国有控股,B与C均为A全资所有。
1、属于产权转让。
2、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可以不按评估数,按审计数。因为办法在转让、增资中均提及,按照非公开处理可以按照审计或评估数据为依据,并可仅提供审计报告而不同时提供评估报告作为审批文件。
另外,审计数或评估数不影响整个方案的实际权益。
从工商非货币出资、国有非货币资产出资角度,可以同时做评估。
3、BC处理我理解可以先行按非公开协议转让,因为此时也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
4、关于代持股权的处理,关注是否已经登记为国有产权。同时,无论是否登记为国有产权,从风控角度建议完成整套国有产权的登记、转让与注销流程,这样谁都不会有风险。
毕竟没有出资,这个其实进场交易也不会有多大成本。“国企代持”,这个东西当时出现严格意义上就有责任。
发表于 2018-6-29 14: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1. 属于产权交易;
2. 属于内部重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但因为股权多元化,如果B/C不是A的全资子公司的话,需要进行评估;
3. b/c同意退出即可,其投资的部分可以用A收购或者将减资退出的方式进行;按评估值确认各自持有的股比;
4. 代持关系明确且有明确的法律文件支持,签一份解除协议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6-29 14: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8-6-29 14:36
1. 属于产权交易;
2. 属于内部重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但因为股权多元化,如果B/C不是A的全资子公司的话 ...

感谢斑竹,有几个细节可能我还没理解到位,望不吝赐教:

1.关于交易后股比问题。因国企减资程序复杂,应难操作。“A先收购”是否即A先受让BC股权,使吸并双方均成为A全资子公司?如不退出,因可以不评估,按审计净资产值折算股比?

2.关于代持问题。解除后涉及隐名股东显名问题。名义上投资代持股权仍属国家出资形成权益,直接协议解除或者显明符合国资法律规定吗?可以采用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协议交易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6-29 14: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一般优先A收购b、c使得吸收合并双方成为全资子公司,然后简单合并即可,但你收购b/c股权的时候,也还需要评估,如果b/c不是a的全资子公司。
2. 你有足够的依据支撑就可以还原,比如代持协议、公司其他股东知情等。否则,不能采取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在国资和民企之间不存在操作的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8-6-29 16: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我读背景的意思是A是国有控股,B与C均为A全资所有。
1、属于产权转让。
2、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可以不按评估数,按审计数。因为办法在转让、增资中均提及,按照非公开处理可以按照审计或评估数据为依据,并可仅提供审计报告而不同时提供评估报告作为审批文件。
另外,审计数或评估数不影响整个方案的实际权益。
从工商非货币出资、国有非货币资产出资角度,可以同时做评估。
3、BC处理我理解可以先行按非公开协议转让,因为此时也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
4、关于代持股权的处理,关注是否已经登记为国有产权。同时,无论是否登记为国有产权,从风控角度建议完成整套国有产权的登记、转让与注销流程,这样谁都不会有风险。
毕竟没有出资,这个其实进场交易也不会有多大成本。“国企代持”,这个东西当时出现严格意义上就有责任。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6-29 16: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8-6-29 14:58
1. 一般优先A收购b、c使得吸收合并双方成为全资子公司,然后简单合并即可,但你收购b/c股权的时候,也还需 ...

感谢,即虽然实质上无出资,但国资处理还是绕不开入场交易的问题是吧,这个我也比较同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6-29 16: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8-6-29 16:30
我读背景的意思是A是国有控股,B与C均为A全资所有。
1、属于产权转让。
2、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感谢,您的意见是先内部股权转让在吸并?我觉得这个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但此类转让会否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
关于代持问题处理,我的意见和你接近,即形式上还是得走招拍挂程序,走完整个流程降低风险。北京到时有一个专门的文件针对这类情况处理的,可以协议转让,全国范围内没有类似规范性文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8-6-29 17: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lawyertsui 发表于 2018-6-29 16:50
感谢,您的意见是先内部股权转让在吸并?我觉得这个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但此类转让会否产生额外的税务成 ...

这个就看股权账面增值的情况了。只是一个思路而已,当然也可以连续吸并。
同时,就吸并的注册资本而言,外资企业受限于外商的合并与分立规定,因此直接按照加和处理。
非外资的,可以低于,可参考《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这个文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6 13:58 , Processed in 0.814093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