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非公开发行推介要点 2012年3月9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发行方案 1.发行价格及数量 Ø 发行价格不低于13.2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底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Ø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Ø 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52,500万股(含52,500万股),其中中国建投拟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且不超过300,000万元。 2.限售期 Ø 中国建投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其他特定发行对象持股比例超过5%(含5%)的,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Ø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4.募集资金投向 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体用途如下:开展创新业务,优化公司收入结构;扩大承销准备金规模,增强承销业务实力;扩大资产管理规模,增强资产管理业务能力;适度增加自营业务规模,实现稳健收益;优化营业网点布局、提高经纪业务竞争力;增强机构业务规模,扩展业务合作领域。 二、认购对象要求 1.认购对象一般要求: 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中国建投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除中国建投之外,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 Ø除中国建投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取得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相关限制或关注情形: Ø须符合“参一控一”规定: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即二级市场交易)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不含5%)的股份不计入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但通过非公开发行、IPO申购及IPO之前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要计入“参一控一”家数 Ø险资机构:保险公司和其控制的资产管理公司等受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限制,尚处综合经营试点阶段,需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个案研究后回复。 Ø5%以上股东:如认购后股本占公司总股本5%以上(约1亿股左右,认购金额13亿左右),需在询价认购后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审核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由于涉及两个部门协调,发行部建议不要突破这一界限。 3.资金门槛: Ø一般情况下,认购资金达4.45亿以上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直接参与询价和认购。 Ø认购资金达不到4.45亿、资金量偏小的机构或个人需借道信托、基金、资产管理等渠道间接参与认购定向增发股票。 需求者请联系QQ:27147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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