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有线电视运营商提供全网全双向数字化平移和互动电视系统端到端整体解决方案。其IPO申请2012年5月3日被发审委否决。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直投+保荐。保荐人招商证券和股东招商局科技是关联公司。 2、三网融合后,公司单一依赖广电网络可能会受到很大冲击,从而对公司盈利产生影响。 3、财务问题。 应收账款连续三年增幅较大。09、10 、11 年,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6亿元、1.82亿元和2.22亿元。 坏账。2011年末有1598.03万元4-5年的应收账款,虽然公司已经按财务制度提取了坏账,但感觉公司经营中可能产生较大金额的坏账。 公司的机顶盒价格和一些上市公司的机顶盒价格差不多,为什么毛利比别人高60%?而且公司还不生产,生产环节的毛利率还不算在内。 4、公司在09年度将生产机顶盒的子公司东莞维视转让,机顶盒全部外协,招股说明书用了很大的篇幅解释其中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的一个大项目又是生产机顶盒,让人觉得里面好像有问题。 总体看来,好像这个公司有可疑的造假行为,但做的比较隐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料去对比分析。在市场对机顶盒企业金亚科技造假上市的质疑后,发审委也确实比较谨慎了。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5月7日
补充内容 (2012-8-28 13:12):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5月3日举行2012年第32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09年10月,你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威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后,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为你公司提供机顶盒的外协加工,并代购部分辅料。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分别为900.48万元、1734.43万元、1872.87万元,占你公司当期外协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9.14%、79.81%、35.09%。报告期内你公司转让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前后与其交易金额较大,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存在瑕疵。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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