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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被处罚后的任职资格,证监会对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年”是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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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09: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5-11 15:26 编辑

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而首发管理办法中对于董监高处罚的口径都是36个月

请问证监会掌握的口径中,对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年”是指36个月,还是3个自然年度?
发表于 2012-5-10 21: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应该是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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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0: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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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0: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不会以自然年度为标准计算的   法律上从不考虑完整的会计年度这个角度   甚至都不会算整月  5月11号受处罚的  三年后的5月11号就有任职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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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6: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公司法中还有“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规定,如果是会计年度的话,12月临近月底设立的股份公司就没有办法满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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