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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799|回复: 2

[争议点讨论] 关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宝典是否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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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第五条中说:
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
宝典中说:向下修正条款属于强制约定
(9月版本第二本71页)
请问这个如何理解?考试时候,修正=向下修正吗?

另外有个矛盾的地方,关于合格投资者
第二本48页
深交所合格投资者,和管理办法,在个人,其他机构上差异挺大的
但是第二本的71页
宝典说,深交所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不包括300万金融资产的个人,其他和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一样

这里到底按照哪个记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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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3 22: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及非公开这一段
宝典说,
非公开的价格调整和修正机制有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也就是说还是需要约定的,但是宝典说这里是非强制条款,也就是说这里是可以协商出不约定调整或修正的条款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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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格投资者应该是有证监会、交易所两套标准,看题目怎么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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