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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份公司有176个自然人股东,能否通过签订长期表决权委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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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3: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

    在业务中遇到一股份公司,有160名股东,全部是自然人;很多股东长期在外,人数过多,开股东大会很麻烦。该公司准备IPO。请问:能否选出20人左右的股东代表,与其他股东签订长期(比如1年或2年)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这样做有无法律障碍?是否会对以后上市产生障碍?
发表于 2012-5-10 09: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问题,不过要保证法律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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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版主,有无此类可借鉴的授权委托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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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看该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是否有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性条款,若无限制,此类委托是可行的,但为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应在委托权限中作出明确规定,对《章程》中载述的某些表决条款授权,对一些重大事项如增资、减资、分立、合并、出售主要资产等重大事项不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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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5: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O中原则上不允许委托表决权协议的原因
IPO首发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上述规定意在保证上市公司不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导致经营混乱从而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据此,实践中股权代持、股权质押一般不被接受,委托表决权协议同样案例较少,但也有例外。2010年上市的江海股份,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中其中46名与剩下1名股东陈卫东先生(亦为董事长)签订《委托协议书》,授权后者在上市后36个月内代为行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从而使中方股东与持股50%的香港股东形成了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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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09: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合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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