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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PE入股并派出董监高,究竟是否影响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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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说,去年底开始,对于PE入股并派出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如果此人系PE 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则倾向于要求该投资单位锁定期比照董监高的规定执行。亦即,锁定期为上市后一年,此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说法是否属实?是否有已在招股书中照此承诺的公司,我查阅了今年以来的解禁公告,未见有按此规定执行的例子。但是有客户反映在和监管员讨论解除锁定问题时,监管员提出了类似要求。
发表于 2012-5-10 11: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很有可能啊,因为比照上市公司持有股份的董监高,若PE机构派驻董监高且该人是PE的股东,那么事实上等同于该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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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7: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逻辑?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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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8: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正式文件规定,就不要理他。监管员的意见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交易所、登记结算中心只能依据公开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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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9: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锁定期为上市后一年,此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这是对董监高个人的约定吧,如果是PE派出的,他只是代表PE的股份比例行驶相应的权利,应该不会限制PE本身的股份退出吧,如果此人是PE的股东,也得看他持股份额吧,
目前好像没有看到相关的法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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