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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200人还是3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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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5: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该是200人还是399人?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如欲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要求,以199人为发起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再向特定化的200人募集(或发行)。这样公司股东的人数可以达到399人。
这个股东人数上限与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任何冲突。对吗?
证监会反复强调的股份公司200人的股东人数上限的除了保代培训,有其他的法律依据吗?
发表于 2012-5-13 21: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发起人不超过200人,如果募集设立,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不是发起人。
2、399人,是看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只是持股就是实质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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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4 18: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Richardsheng 发表于 2012-5-13 21:30
1、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

1.《公司法》规定的是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未规定股东人数总和为200人以下,对吗?
2.《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能理解为设立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也是发行证券的特定对象吗?
3.《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正如七十九条规定的那样,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此前提下还可以“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那这个特定对象应该就不是发起人了,不然七十八条募集设立的定义就没有意义了,对吗?
4.如果特定对象不是发起人,那最高199名发起人之外一定可以增加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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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2: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无聊,故作糖诗一首,诗曰:太极不可学永年,永年没有太极拳。名师操练太极舞,只差功夫不差钱。
好诗,我自己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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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4: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个人觉得发起人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本身也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因此需要累计计算人数。
诗作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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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5: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skzero 发表于 2012-5-16 14:47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个人觉得发起人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本身也 ...

如果采取新设股份公司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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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3: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madaniu 发表于 2012-5-16 15:03
如果采取新设股份公司的方式呢?

新设和整体变更均属于发起设立,出资方式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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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7: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madaniu 发表于 2012-5-14 18:15
1.《公司法》规定的是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未规定股东人数总和为200人以下,对吗?2.《证券法 ...

    是有点无聊,而且很绕啊,不过也有意思,就个人见解回复下您的4点提问:
     “1.《公司法》规定的是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未规定股东人数总和为200人以下,对吗?”
    第1个提问回复如下:这个问题你的判断是对的,此处仅规定发起人的个数。
    “2.《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能理解为设立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也是发行证券的特定对象吗?”
    第2个问题回复如下:可以做如上理解,这个问题你还是对的,而且也只能如此理解。因为,《证券法》此条规定(第十条)的第一款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也就是说如果发起人不认定为特定对象的话,那么就算发起人没有超过200人,也算公开发行。
    ”3.《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正如七十九条规定的那样,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此前提下还可以“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那这个特定对象应该就不是发起人了,不然七十八条募集设立的定义就没有意义了,对吗?“
    第3个提问回复如下:恭喜你又答对了,加十分。而且《证券法》第九十条关于募集设立的创立大会召开,有提到”发起人“与”认股人“两种不同概念。
”4.如果特定对象不是发起人,那最高199名发起人之外一定可以增加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对吗?“
    第4个问题答复如下:这个问题在下有不同意见啊。虽然特定对象(此处仅指募集设立时的认股人)不是发起人,但是发起人却一定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中表述的”特定对象“.so,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所以累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一定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如果这200人中有一部分人被认定为非特定对象的,那么适用《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所以还是公开发行。
        总之,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一定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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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8: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问题~~~顶楼上。进一步明确为:

股东人数(含发起人——如果此时发起人仍旧持股的话)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一定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楼主好像把发起人和股东的概念混淆了。发起人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所有股份公司一经设立,其发起人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而股东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股份公司只要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就不是一个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而其中的股东人数和发起人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很多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的时候,发起人都不再是他的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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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8 19: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audrey_ruan 发表于 2012-5-18 17:52
是有点无聊,而且很绕啊,不过也有意思,就个人见解回复下您的4点提问:
     “1.《公司法》规定的 ...

    如果我第三题答对了,那么你是认同“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此前提下还可以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了?就是说,199个发起人认购超过35%的股份,其余不超过65%的股份再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吗?如果是这样,你认为发起人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中表述的特定对象,那如果果真有一个传说中的法律明确规定的200人的上限,不超过65%,即最多可以达到65%的股份只能向1个人募集。立法者会设计这样畸形的机制吗?我承认你的“发起人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中表述的特定对象”这个观点存在概率上的正确性,但如果立法者不荒唐,那么我觉得就该审视“发起人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中表述的特定对象”这个判断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逻辑上有个归谬法,我不知到我用得对不对。我应该说清楚了吧?
    我着重想知道的神乎其神的股份公司股东人数200人上限的明确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给不出来,我也想知道这个东西是怎样在圈子里成为主流观念的。
    感谢兄弟的热心回答,你是用心的人,我等你很久了!!
    我们不用在乎谁对谁错,只要我们在真正地进行讨论,最终的胜利属于我们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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