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氨基酸大输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5月11日被发审委否决。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罗氏父子持有公司100%的股权,这么大的股权比例从未见过,在这样的股权比例下怎么验证它的三会能规范运作呢?因为股东、董事、监事全部是自己安排的,没有外部董事和监事,独立董事也是自己推荐的,应该是什么反对声音都听不到,可能成为一言堂。 另外,个人觉得,拟上市公司尽量找一条别人已经走过的路去走,说明这是能做的,不要另辟蹊径,毕竟试错的机会是不多的。 2、2009年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处罚2万多元,在国家当时没有出台药品召回制度的情况下,这种处罚是比较轻的,现在估计应该全面召回。而且作为输液产品的质量要求应该更甚于一般的口服药品,出现质量问题说明公司的内控是有问题的。 3、募集资金的最主要投向是增加产能,而产能目前的利用率为66%,再增加一倍的产能到底有多大的必要?而且目前公司占市场的绝对份额并不高,国内大输液企业众多,国外氨基酸大输液生产企业也纷纷在国内建厂,公司产品并没有多大的先进性,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募投资金的前景让人担忧。 说句笑话,公司的主营产品目前受到争议,这张照片就是高三学生打氨基酸的照片,是不是因为发审委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发生下去,所以不通过公司的首发申请呢?而且还据说有商业回扣,其实公司的经销商也曾出现商业贿赂被通报。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5月12日
补充内容 (2012-5-14 10:54):
最近的输液企业流年不利,先是莎普爱思预披露后中止审查,接着珠海亿邦被否,这次是广东利泰被否,是否这几家企业遇到了同一样的问题呢?是否跟国家整体的医疗体制改革有关系呢?
补充内容 (2012-8-28 13:15):
关于不予核准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714号
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2012年第8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产品主要以玻瓶、塑瓶包装大输液为主。国家药监局2010年发布的《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发改委2011年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要求尽快部分淘汰玻璃瓶输液并将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被列为限制类。非PVC软袋大输液为行业发展趋势,且属于国家鼓励类产品。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玻瓶、塑瓶包装大输液持续受到来自非PVC软袋大输液的替代冲击。尽管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作为你公司的主要募投项目,但玻瓶、塑瓶包装大输液与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差异较大且你公司尚未取得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的GMP认证,你公司是否具备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产品的生产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你公司主要产品普洛氨2009年-2011年毛利率分别为55.75%、59.37%和60.04%,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2009年-2011年销售费用率分别为6%、5.13%和5.3%,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及现场聆讯中未能对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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