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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售股,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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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5: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关限售股问题:
问题1:
财税[2011]108号: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具体操作中,实际企业上市时,有无按照要求录入限售股实际成本?



问题2:
财税[2010]70号 第二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实际执行当中,如果遇到司法强制执行,这块原限售股持有人的税费 登记结算公司会预扣吗   如果没有 会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吗?



发表于 2018-8-24 17: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差异较大,除了登记公司外,主要要与办税部门联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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