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了股、债、可转债、可交债、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要约收购。 【说明1】:对于发行价格的规定除了股权激励,其他为强制要求;在股权激励中,如果采用其他方法,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发表独立意见。 【说明2】:股是或,债是且,资产重组是或,股权激励是且和或;公开不打折,非公开打九折。 l、主板/创业板公开增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的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主板非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无前一日】 3、创业板非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的90%;【管理办法,定价基准日有两个,董事会决议日和发行期首日;采用定价发行的采用董事会决议日,采用询价发行的采用发行期首日】 4、 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均价,若召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通过向下修正方案,新的定价基准日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5、公开发行可交债:可交债的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一个交易日和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 6、非公开发行可交债(深交所):可交债的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和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的90%; 7、 国有股东公开发行可交债:可交债的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一个交易日和前20个交易日和前30个交易日的均价。【多了前30个交易日的均价】 【可交债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交债: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市值的70%。 8、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含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的最高价格。 9、挂牌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全面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的最高价格。 l 0、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定价: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日前20或60或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 l 1、股权激励办法中限制期权要求不低于:(1)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股票均价;(2)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之一。【(1)与(2)的关系是且】 l 2、股权激励办法中对限制股票要求:期权的要求x50. 股权激励中国有股东的要求:股权激励的价格不得低于草案公布前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和前30交易日平均收盘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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