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主营业务为“海澜之家”、“爱居兔”系列品牌服装经营,包括品牌管理、供应链管理和营销网络管理业务。其IPO申请2012年5月11日被发审委否决。2011年以来,先后有山东舒朗、南京维格娜丝、上海利步瑞、珠海威丝曼、福建诺奇、深圳淑女屋等企业被否,看来服装行业的IPO还是要多多小心。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与供应商的关系。“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附滞销商品可退货条款的采购合同,将少量滞销商品风险转移给供应商,虽然公司可以将滞销商品风险转移给供应商,但由于公司经营模式有利于实现商品的“高品质、中价位”,商品销售情况良好,每年实际退货比例较小,公司给予供应商较高毛利率,供应商仅承担有限风险。“——公司实际的退货是多少呢?如果退货量大,供货商是不会接受风险转嫁的,毕竟设计是公司设计的,销售是公司销售的,供应商只是一个代加工厂,卖不出去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不合理,就像IPHONE苹果卖不出去向富士康退货一样。公司2011年末的存货周转率只有0.77,公司2011年末超过18个月以上的存货有1.46亿元,这些都是公司存在的隐患,一旦遇到经营问题,存货会压垮公司。公司的存货比其他可比上市公司要高很多。 2、财务数据。 资产负债率2011年末82.46%。 存货及其增长速度。报告期内存货增长率为61.37%,2011年末存货占总资产的56.82%。 2010年公司存货周转率0.88,低于行业平均2.81。 3、2009年8月13日,公司股东江阴晟汇与鑫方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江阴晟汇将其持有的2%(即200 万股)的股份以双方协商确定的3,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鑫方家。安捷投资与万成亚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安捷投资持有的5%(即500 万股)的海澜之家的股份以相当于人民币3,500 万元的港元(汇率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为准)的价格转让给万成亚太。转让价格为转让双方在海澜之家截至2009 年6 月30日净资产的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这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差距比较大,虽然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因为牵涉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还是要解释一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价格差异的原因。 4、公司大股东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江阴市第三精毛纺厂”,经过改制后,成为海澜集团。海澜集团曾是凯诺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凯诺科技12.81%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07 年12 月27日托管给三精纺,于2010年8 月12 日完成了过户手续。这次过户是真的吗?还是为了规避同业竞争的临时做法呢?注意,这个同业竞争问题对凯诺科技和海澜之家都同样重要。另外,公司和凯诺科技有购买蒸汽、租赁房产、购买设备和土地等交易,说明公司和凯诺科技关系密切。 5、募投资金项目最大的是在12个城市建立直营店,总投资65732.5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收益,第三年达到理想状态,每年盈利7626.1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1.6%。而2011年公司的净资产为119209万元,利润为7009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为58.8%,也就是说,实施这个项目将大大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实际上公司目前账务上有16.5亿元的现金,要做直营店早就做了,就是看到直营店不赚钱所以不想做,到股市上圈点钱再做才值得。 6、公司2010年和2011年现金分红58520万元,看来公司是不缺钱的。 海澜之家公布预披露报告后,被太多的报道所关注,所分析了,受关注程度太高了,可是谁能没有问题呢?分析得中肯到还罢了,还有很多分析是断章取义的,所以总体来说有被唾沫星子淹死的感觉。 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5月15日
补充内容 (2012-8-28 10:49):
关于不予核准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713号
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2012年第8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的控股股东海澜集团曾是上市公司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2010年,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家主要供应商与海澜之家、海澜集团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未就上述具体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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