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股权激励是把双刃剑,可以稳定团队,但若处理不当对利润及企业估值的影响很大,因为若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核算,激励的价值不小,对此有的上市公司按照分期摊销进入各个会计期间,有的是一次性计入当期利润,那么到底如何判断? 回复: 一、根据北注协专委会提示显示认为应当根据以下事项进展综合判断: 1、根据现有IPO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IPO企业授予的股份虽然存在股权锁定期,但这个期限仅仅要求履行一般意义上的IPO企业原股东的禁售义务,并不要求获取股权激励的员工在未来限售期内继续为本企业服务或者达到业绩条件,即服务期限的不确定性使得股份支付之后的限售期成为非可行权条件。因此,这类股权锁定期并不能作为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期摊销的充分条件,此时股份支付费用应当全部进入授予日报告期损益; 2、如果股东与高管员工等人士有相应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对获取股权激励的员工具有强制性的服务期限约束,即企业获取服务与服务期限是确定的,这样的可行权条件,会计处理应做分期摊销。 二、根据保代培训提示认为大部分IPO前的股权激励,没有长期方案,一次性计入费用,对当期损益影响大,作非经常性损益。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若股权激励计划离IPO申报前仅有一年时间或很短时间实施,则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当费用,该期间一般会认为激励的股份有犒劳老员工以前工作付出的质疑,而并非是未来服务的考量。 2、除上述以外,若激励计划有完整的方案、经过权力机构审批,且约定有获取的未来服务与激励员工的服务期限相匹配等非业绩条件或业绩条件的,则应当在受益期间根据条件进行分期摊销。一般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审批程序规范,方案完整,所以通常符合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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