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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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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4: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请问这个条款如何理解?比方说西部某企业,享受15%的税率,还能享受两免三减吗?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还能享受两免三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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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5: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两面三减半是狭义的税收优惠,是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收入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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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享受了15%的优惠税率和两免三减不冲突吧  发表于 2012-5-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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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22: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1)所说的这些优惠都是在基准税率25%上来讨论的;
2)在25%基础税率的基础上,在适用年度只能选用一种优惠,不能申请对同一所得额用两种优惠。15%已是优惠税率,如申请用15%,则不能再申请减免了,反过来也是。

当然,能两免三减半的该5年内不会有人用15%的。如是部分收入适用两免三减半,我想如能分开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能和当期税局沟通好,可能能一般的收入是按15%,特殊的部分收入对应的所得按两免三减半吧。不过这情况还没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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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碰到有7.5%所得税税率的,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合规,如果这样的公司要IPO必须补缴税款  发表于 2012-5-1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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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7: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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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7: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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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8: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收优惠只能享受一种,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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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5: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8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请问,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上述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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