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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出资形式注册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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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公司法应该可以,但是实务上可以吗?工商部门现在认可吗?
发表于 2009-2-9 10: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收账款出资实质上就是债权出资啦,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都有争议,更不要说在实践中了。据我的了解,严格意义上,债权出资肯定在工商行不通的,当然,你搞得定工商的话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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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3: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对可用于出资财产规定有三个方面: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应收账款符合可估价、可转让的条件;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没有将其列为6类不可出资财产。因此,应收账款作为出资法律上没有障碍。
但作为出资的债权有可能因债务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而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可能因出资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影响公司债权的实现,使得债权出资的方式在实践中的风险较大,且难以控制,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仍需要相关法规的细化明确债权的出资行为。如必须取得债务人的书面同意;附条件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出资;债权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2年或5年的缴付期限;债权出资比例限制等等(全部为债权公司成立后怎么经营?)。
鉴于以上原因,目前实践中应收账款作为出资较困难,即使搞的定工商,监管层也会关心出资的真实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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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5: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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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08: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债权可以依法转让,可以货币评估,按法律规定是可以用于出资的,实际的问题在于如此出资是否实际。
所以,应收账款的公允就显得很重要了,如果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收款项的公允:短期按应收取的金额,长期按现行利率的折现值减坏账准备;如果被高估,就可以认定为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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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09: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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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1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能按照账面价值出资,可以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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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11: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中有很多这种案例,比如苏泊尔改制时也曾有以应收款出资的情况。但之后听说工商注册会有障碍,有谁知道目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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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5: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收账款是财务上的术语,在法律上还不能说它是可以以货币估价的债权,这要看这笔应收账款是否有要回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如果是确定的可回收的债权,我认为经估价后进行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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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17: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只有当债务人与被投资对象一致,且债权人与出资人也一致时的出资案例:银行债转股;A企业以对B企业的债权出资设立C企业在实践中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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