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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划拨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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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23: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地方企业A使用着多宗划拨土地,现想变更为出让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直接补缴出让金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即可?或者,是否需要进行招拍挂公开交易?谢谢达人。
发表于 2009-2-11 14: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除常规的经营性用地外,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均须执行招拍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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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15: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否则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也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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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23: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需要走招拍挂程序吗?

有哪位达人能更进一步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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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3: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请教一下,土地问题确实满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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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2 17: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七项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能否理解:不改变用途,申请出让补缴出让金即可,“不需要招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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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7: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7楼的法律依据,只要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不变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式改变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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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5: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土地问题的确比较生疏,同求相关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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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20: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文件也是从投行先锋下的,个人感觉满有借鉴意义,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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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09: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搂提供的条文支持了六楼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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