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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如何理解持续经营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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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09: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何理解持续经营3年以上? 例如:某个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间为2007年4月,报材料的话什么时候可以报?2011年才能报?还是2010年4月以后就可以报?或者是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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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11: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从持续经营角度看,还是2010年4月以后就满足要求。但是,从财务角度看,需要三个会计年度的数据。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从2011年才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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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3: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稳妥看一般都是完整的3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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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6: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证监会有个说法,就是一季度成立的企业,只要满三年就行,不一定要三个会计年度;一季度以后成立的企业,一定要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这个好像是证监会对某个券商申报的项目答复的时候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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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11: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琢磨,会里也没有发文解释。还有类似的董监高三年不违法,主板是要求36个月,创业板是3年,好细微的差别。不知道有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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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0: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疑问大家讨论:新设立的公司当年的财务报表绝大多数不可能是从当年的一月一日开始计算,那么这一年的报表就一定不属于完整年度吗?如此看来,从财务角度法律规定的3年都应该是成立4年或3个完整年度加成立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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