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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请问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受让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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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1: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有资金不足以覆盖受让的股权价款,是否可以向金融机构配资?如果可行,配资比例多少呢?
最佳答案
2018-11-2 12:26:06
1、按照政策规定,所有从金融机构融资得到的资金,包括贷款、配资,均不得直接、间接进入股市。
2、合规的金融产品,按照资管新规可以进入股市。为了防控风险,资管产品进入股市既有总额限制,也有单个项目的限制,既要遵守资管政策规定,又要遵守资管产品章程的约束,最终需要与资管产品管理机构商定。
发表于 2018-11-2 12: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并购贷款、并购基金、与其他人联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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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12:1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8-11-2 12:09
并购贷款、并购基金、与其他人联合收购。

那只能股权形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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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2: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linlinrose00 发表于 2018-11-2 12:12
那只能股权形式吧?

股和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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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2: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按照政策规定,所有从金融机构融资得到的资金,包括贷款、配资,均不得直接、间接进入股市。
2、合规的金融产品,按照资管新规可以进入股市。为了防控风险,资管产品进入股市既有总额限制,也有单个项目的限制,既要遵守资管政策规定,又要遵守资管产品章程的约束,最终需要与资管产品管理机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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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13:05: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11-2 12:26
1、按照政策规定,所有从金融机构融资得到的资金,包括贷款、配资,均不得直接、间接进入股市。
2、合规的 ...

嘻嘻谢谢,请教一下。。请问第一条是哪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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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22: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金融机构的资金进入股市的政策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以及原来的银监会、保监会的文件中作出规定,国务院一些文件也有规定,网上一搜就有很多。
层级比较高的如: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自身发展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这种状况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行为。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账户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对本规定发布后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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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8: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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