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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债保障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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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5: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在本金到期日三十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为什么是20%?为什么不是100%
这个制度设计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2-5-23 16: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最低指导意见嘛,你可以比这个高
而且到期前30日才提   晚了  不算真正意义的保障金了 你可以存续期后一两年每年提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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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0: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请教一下,这里的“债券余额”是指面值还是指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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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0: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债券余额”是指面值还是指账面价值?指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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