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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关国有股转持和国有股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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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8: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论坛大牛:
       请教一个问题关于国有股认定的问题。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要求,作为保荐机构要对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国有股发表核查意见,我们这家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就是,有多家PE股东,这里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追查其中PE股东的普通合伙人(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现股东中存在国有企业,但并不是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我们这家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国有股,是否需要履行转持全国社保基金的义务。
        第二,PE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是国有企业,这种情况下是否也需要认定为存在国有股,如何认定呢?是否需要履行转持全国社保基金的义务。
        请大牛不吝赐教,深表感激!

发表于 2012-5-23 20: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1. 普适原则是只要有就要转。
2. 特殊处理看财政部那个关于豁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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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7 12: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有信托资产在合伙企业的情况,信托资产怎么认定为国有股及是否也履行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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