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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的理解,恳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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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9: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查了网上大家伙的很多看法,觉得似乎还有一点没讨论到,特抛砖引玉:
    对于“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这句话,个人认为
会里不会是要表达你没得到豁免就得把剩下所有股份都以全面要约形式买下来。
    以协议收购为例:假设你现在持有上市公司30%。你想以要约收购以外方式收5%,有
一个对手方正好有5%,他也同意协议收购,那可以,你走程序去做,力争豁免;一旦豁免
不成功,你有两个选择,你和对手方都同意不买这5%了,或者,“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
应当发出全面要约”。这或者后面摘自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个人对这句话的理解是,
协议收购又没得到豁免,那这个协议收购仍然可以做,但是做之前要全面要约收购全部股
份,这全部股份,自然包括30%-35%这部分。如果你的对手方配合,那好办,他不参与
你的全面要约就可以了。等你全面要约收购完了,你们“履行其收购协议”,把那5%的股
份一交割。这就做到了未获豁免仍协议收购(尽管意义已经不大)。
    这样推理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个30%-35%的对手方在你全面要约的时候就参加,5%
全卖给了你,那么你们间的之前的收购协议还有效吗?
    请投行法律界的朋友不吝赐教,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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