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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51条中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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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12-17 13:22:36 |阅读模式
请问51条中同业竞争的“竞争方”主体是指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除此之外,不是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现某A公司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35%左右,B为第二大股东25%,B的实控人有大量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业务重合或相关。这就不构成同业竞争了?
最佳答案
2018-12-17 15:59:28
1、实践中5%以上的大股东,董监高,实控及其近亲属均在同业竞争核查范围。
2、B作为第二大股东且持股达25%,属于同业竞争核查范围。
3、如果B控制、参股的其他实体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是不可以的。
4、近期一些过会的案例中,有一些明显的同业竞争存在,也让过会了,只需承诺解决方法。但是不等于此等幸运一定会降临你说的这个公司,可能不同的发审委员、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业、企业的特殊性等均会有不确定性。
发表于 2018-12-17 15: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实践中5%以上的大股东,董监高,实控及其近亲属均在同业竞争核查范围。
2、B作为第二大股东且持股达25%,属于同业竞争核查范围。
3、如果B控制、参股的其他实体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是不可以的。
4、近期一些过会的案例中,有一些明显的同业竞争存在,也让过会了,只需承诺解决方法。但是不等于此等幸运一定会降临你说的这个公司,可能不同的发审委员、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业、企业的特殊性等均会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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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6: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鼓励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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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9-1-3 10: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仅考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畴,IPO则是最佳答案说的涉及持股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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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4 01: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12-17 15:59
1、实践中5%以上的大股东,董监高,实控及其近亲属均在同业竞争核查范围。
2、B作为第二大股东且持股达25% ...

从法规层面,同业竞争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范围,但是实际操作中也会关注5%以上的股东。但是我倒是觉得5%以上股东参股、控股同业企业,不一定构成同业竞争,要看这个股东在发行人中的影响力,如果是纯财务投资,并且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比例低于20%,问题应该不大吧。特别是很多投资机构,其实会投同行业的很多企业,那这些机构如果只是财务投资,问题应该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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