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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转股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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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9-1-3 18:44:34 |阅读模式
项目公司(有限公司)6个股东,3个股东对项目合计享有1亿债权,公司开股东会,决议把1亿公司债权全部转为股权,但不改变股权结构,全部转入资本公积,未签订债转股协议,也未按照《湖北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验资。问:
1、股东债权转股后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财务上是否合格?能否认定为股东豁免债务?如果属于股东豁免债务,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2、债转股未签订合同,项目公司只开了股东会决议,只有三个债权人签字同意,所持股权比例过三分之二。但是根据《湖北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债转股应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应当验资,与公司法冲突,债转股行为是否有效?
发表于 2019-1-3 19: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3名股东的行为应该界定为对公司赠款,而非增资入股。原因: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属于投资入股,应当持有相应股份。题干显示股东没有持股。
2、股东对公司赠款是财务制度允许的行为,并且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3、是否应当交税,要按照债权性质来决定。
1)如果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属于借款形成的,不需要交税。
2)如果属于货款,应当首先按照公司采购,向销售方支付货款,股东依法获得货款、纳税以后的所得,才能作为对公司的赠款支付给目标公司。
4、原来按照入股方式进行的一些程序,做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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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20:0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9-1-3 19:51
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3名股东的行为应该界定为对公司赠款,而非增资入股。原因:按照公司法规定 ...

债权是由于股东给公司借款形成的,为何由借款形成不产生纳税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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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20:09: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9-1-3 19:51
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3名股东的行为应该界定为对公司赠款,而非增资入股。原因:按照公司法规定 ...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后来又研究了一下湖北省债转股的登记办法,发现这个办法只针对债转股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项目公司这种不增加股本的做法不适用债转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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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2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的,这就是我的判断意见。
2、工商总局的规定、湖北省局的规定,他们只管有股权变化时如何办理。交不交税他们也不管的。
3、还有一些需要排除的概念,不要让这些概念误导了:如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税务部门的并购重组税务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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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2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属于股东所有的资产,股东资产借给公司使用、赠送给公司,没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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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4 09: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1. 这个属于债务豁免,不是债转股;
2. 债务豁免可以计入资本公积;
3. 债务豁免属于债务重组,需要就债务重组利得进行缴纳所得税,纳税额过大的,可以分5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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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4 1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三个股东是要权利的,没有说放弃债权,所以按照实际情况,似乎不宜作豁免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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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9-1-4 17: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实际操作来看三位股东的行为既可以说是债务豁免也可以说是捐赠,因为最终结果都是股东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且公司无偿取得了1亿资金,但绝对不是《湖北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指的债转股。
2、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我觉得你们项目公司应该不涉及这种情况,所以项目公司是否纳税不适用该规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捐赠资产无需缴纳税务。因此,项目公司无需为1亿缴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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