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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算清缴后以前年度多征所得税款返还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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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09: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财税大神,某IPO企业客户(简称A公司)符合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标准,但15、16、17年均未按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申报纳税,未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中规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仅享受高新15%的优惠。后经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当地税务机关要求A企业重新提交15、16、17年度汇算清缴表,并在19年1月一次性退还上述三年多征的5%部分税款。问:
根据国税发[2015]11号文,取消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的行政审批,享受上述优惠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在备案制前提下,A企业当时未申报,税务部门对于上述税款是否就不应当退回?但是目前A企业已经获得上述税款退回,是否意味着存在会计差错?是否应当重述调整以前年度报表?
发表于 2019-1-18 16: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属于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赶紧办吧,趁着税务局还没改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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