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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不得担任财务的情形“最近一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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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8: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神:
一上市公司去年我司承销债券,我司自己认购了15%债权,后续上市公司拟开展并购。上述情况是否属于“最近一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而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如不属于,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参考案例。理论上保荐+直投都可以做,债权投资应该不影响独立性,而且占比不高
发表于 2019-1-18 19: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说明:将为该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办理何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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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2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9-1-18 19:39
请说明:将为该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办理何种业务?

可能类型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请问可以吗,如不行,什么类型业务可以,什么类型业务不可以。烦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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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08: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当若干重组重要指标均超过50%,以及构成借壳时,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在此标的以下,均可不聘请。即便上市公司聘请了,也不是制度层面的必须,因此,不构成重组的业务,可以谨慎地承接。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3、上述制度规定的原因在于:相较于IPO中券商直投+保荐的利害关系冲突限制,看起来比较严格一些,实际券商直投是风险较大的行为。劵商在IPO中还存在包销等看起来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制度上还规定了包销部分无需锁定,否则券商没法包销、不敢包销。因此,如何安排劵商等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这都是监管层宏观把握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角色及其定位考虑所做出的安排。
5、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某些制度尚未到位,如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好像至今没有开考。如果有必要的话,楼主的公司可以考虑尝试向交易所、证监会报告,请求准予承接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也不排除会批准的可能性,有无此类的案例没有详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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