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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转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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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4: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有:A为国有股,占比60%,B为外资,占股30%,其他民营10%;现公司要整体上市。假如上市前总股本6000万股,拟发行新股2000万,是不是2000万*10%*60%的股份无偿转给社保局,或2000万*10%*60%*发行价的价款支付给社保局?请教。
发表于 2012-6-6 23: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1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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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08: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意思,还有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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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5: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规定是发行股份的10%,即2000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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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7: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2000万*10%,不需要再乘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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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0: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划转的是股份,不是发行款;其次,划转的股份数为首次分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0%,但以国有股总数为限。就该例而言,应该为2000*10%=200万股(未超过6000*60%=36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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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1、划转前已转让的,转让款上缴社保基金;
2、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3、符合直接划转条件的,应直接划转。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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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6: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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