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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部分股东未缴个人所得税,补缴后是否需取得税务机关不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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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7: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6-5 20:17 编辑

评估增值部分股东未缴个人所得税,补缴后是否需取得税务机关不处罚的决定?
发表于 2012-6-5 19: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不需要这么操作,因为目前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因此而处罚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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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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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09: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6-5 19:28
一般不需要这么操作,因为目前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因此而处罚相关主体。

近几年严格了吧

点评

风险肯定是有的,但既然已经完税,被追究的风险已可以忽略不计。当然,完税证明可以考虑开具  发表于 2012-6-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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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09: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6-6 09:39
开完税证明。

是否处罚要看当地税务机关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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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做做工作呗,税都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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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23: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增值部分股东未缴个人所得税,是指股东出资评估增值吗?。。。。目前是否交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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