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轴承套圈、滚动体数控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5月22日被创业板发审委否决。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为什么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日升数控不作为发行主体呢(连名字都和本次的发行主体几乎一致)?而是又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新的发行主体还收购了实际控制人的另外公司(新机股份)的轴承业务。其实在实务操作中,资产整合一定要完全筹划好,讲出理由,操作细致,任何细节都要考虑到。例如5月25日被否的嘉兴佳利电子,也是大的资产整合,也有很大的毛病。这种毛病一般都是根子上的毛病,无法解决的。 2、公司产品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90%以上,说明公司的核心制造能力不强,组装为主。这么一个产品成本结构的毛利平均在30%以上,确实比较高。2011年上半年比行业平均毛利率高接近10%。 3、应收账款分析中提到:“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销售结算方式一般是在合同签订后预收客户30%定金,设备验收合格后收取剩余货款,留有尾款的在质保期到期后收回;对于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老客户及资信状况较好的客户,公司采取了适当延长信用期的销售策略,一般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收款70%左右,剩余约20%在6 个月内付清、10%左右在质保期到期后收回。” 在结算方式中提到:“在国内销售结算方面,发行人遵循以往销售惯例,对于大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后预付30%货款,发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对于少数信誉较好的长期合作客户予以适当延长信用期。” 以上两种方式不一致,关键在于有没有质保金?质保金如何收回? 4、2011年末1-2年的应收账款增加较多,应该是质保金没有按期收回,另外存货增加较多。2011年销售额增加不到50%,利润增加接近100%,配比有点问题(虽然可以将拿3大费用说事)。 5、股份制改造过程中,“2007 年12 月18 日,天健华证中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健华证中洲验(2007)GF 字第010030 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7 年12 月18 日,本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全部出资5,500 万元,折合股本4,000 万元。其中,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1,990 万元,折合股本1,400 万元;货币资金3,510 万元,折合股本2,600 万元。”——同股不同价,符合法律吗? 2011年,“根据本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起人补充协议》,本公司27 名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需按每股0.07 元的价格向公司缴纳认股价差金额。2011 年6 月27 日,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10072 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 年6 月22日,本公司已收到于省宽等27 位自然人股东缴纳的认股价差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做账时,将这182万进当年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这样纠正可以吗? 这个企业挺怪,实际控制人不当董事长只当董事,董事长不是法人,总经理是法人,虽然也符合法律,但觉得怪怪的。 招股说明书写的很多地方不通,保代确实有责任。例如:“发行人采用出资和出售两种方式将其拥有的轴承数控装备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投入发行人“,自己投资自己?谁能读懂?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6月6日
补充内容 (2012-8-28 13:14):
关于不予核准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5月22日举行2012年第39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实际控制人于省宽等原国有企业新乡机床厂领导、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设立了新机股份等众多从事机械、机械零配件铸造及机加工业务的公司(下称“关联企业”)和你公司,多数与新乡机床厂有业务、人员上的承继关系;报告期关联企业与你公司持续存在多项关联交易,交易的必要性存疑。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瑕疵。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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