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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05|回复: 7

[疑问求答] 请教股权激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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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3: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法》143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请问:这两条规定是不是矛盾?
发表于 2009-2-26 14: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读起来,公司法的那个是针对第三项这种情况来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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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20: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的。首先说的是回购公司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不超过5%。而总的用于股权激励股份是不超过10%。因为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可以是从现有股份回购,也可以定向增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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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5: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楼上,还可能是股东愿意支付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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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13: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增发
还可以股东直接支付(现在这种方式不行了)
再就是公司直接回购再转让或者赠与管理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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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21: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而不是增量的话,参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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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回复,也解了我心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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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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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22: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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