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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262|回复: 6

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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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有一子公司,属于合并范围,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拆借,有没有影响?
发表于 2012-6-12 21: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跟人理解,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不会存在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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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9: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注意由资金拆借引起的营业税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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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6-13 09: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andrea17 发表于 2012-6-13 09:30
要注意由资金拆借引起的营业税缴纳义务

但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情况下,2000年存出过一个文,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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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0: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irinq 发表于 2012-6-13 09:44
但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情况下,2000年存出过一个文,可以免征营业税。

嗯。就看楼主说的拟上市主体是否是集团公司;同时,如果母子公司不在同一辖区,谨慎起见,个人觉得还是要和母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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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1: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全资子公司应不存在任何问题;
第二:若只是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将资金拆借给子公司是否会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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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23: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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