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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重庆燃气IPO前突击劳务派遣 新闻报道遭公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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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于6月5日报道了《重庆燃气:优惠政策或成泡沫收入来源前景“忐忑”》一文,主要认为该公司的毛利率近年来连续呈下降状态,新募投项目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贡献如何并不明确;而其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的燃气安装业务,正面临着不确定的政策前景。  就在对重庆燃气做跟踪报道之时,记者接到一位自称是重庆燃气的财经公关时报财经公关有限公司的姬女士电话。其称受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认为本报做“有偿新闻”,因此帮重庆燃气法务部所要报社通讯地址用于邮寄律师函。就此事,重庆燃气李秘的总助李小荷回复,重庆燃气确实委派了时报财经公关有限公司做上市期间的财经公关,并且此公关公司中有位叫姬菲菲的老总。至于是否发律师函她代表重庆燃气回复“没有发任何的函”“其公关公司电话行为不代表重庆燃气”,同时还表示法律部电话不方便告之。就此事王德坤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签有书面代理合同的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其工作行为应该认定为委托方意志,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就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除此之外,重庆燃气存在突击劳务派遣现象。公司2011年至2010年的员工人数分别为4184、5190人,2011年末较2010年末减少1006名。据公司招股书上显示: 2011年末较2010年末减少1006名,主要系公司2011年起对辅助性岗位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所致。公司施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目的是为了提升用工管理水平、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保障劳工权益并稳定工人队伍。
  王律师告诉记者,劳务派遣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优势在于降低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的工种限定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种,而实践中往往存在在主要工种中使用劳务派遣,变相裁员(用劳务派遣员工替代正式员工),使用不发达地区劳务派遣公司降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费用等问题,上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较为普遍。
  近日,比亚迪(002594)在年报上显示裁员千人,只为压缩企业成本,提高利润,引起众多媒体热议。一名业内人士称,企业在上市前大规模的增加派遣员工,为了压缩成本,提高利润,美化业绩,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企业长远发展。
  重庆市金融办副主任、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理事长阮路曾表示,在重庆正在打造西部金融高地的目标下,今年政府将继续出台扶持鼓励政策,让更多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2012年重庆IPO首发上市企业力争达到8到10家。重庆燃气将受益于此政策,在政府的扶持下,IPO或将顺风顺水,但上市后的能否也取得骄人业绩,我们只有拭目以待。国际商报
发表于 2012-8-17 15: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国际商报写的IPO方面文章确实比较少,要说有偿新闻也说不上,只是在确定不合作后才会发类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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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royalchina 发表于 2012-8-17 15:49
不过国际商报写的IPO方面文章确实比较少,要说有偿新闻也说不上,只是在确定不合作后才会发类是文章。

关注IPo的媒体那家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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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5: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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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2: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实施)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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